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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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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應遵循事項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科(課)主管每月應至工地現場至少督導一次,
          承辦人員每週應至工地現場至少督導一次;並得視需要聘請專
          家學者會同督導,提供工程技術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層面之專
          業意見。施工查核、勞動檢查或其他有關單位稽查之職安重大
          缺失事項,應列入工程主辦機關工程督導範圍,並將督導情形
          納入督導紀錄及追蹤改善;新北市政府所屬工程主辦機關工程
          督導紀錄表詳如附件五。
    (二)因人力或專業能力不足,依採購法第三十九條,將其對規劃、
          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辦理者,前款施
          工督導之諮詢及審查如已列為履約事項時,應依契約約定責請
          專案管理廠商確實履行。
    (三)得於各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九十時,清查圖面及數量,於有
          工項數量增減達應辦理契約變更之門檻者,即應辦理契約變更
          。
    (四)機關於辦理工程細部設計或核定工程細部設計時,如涉及給水
          、電力、電信、排水及消防五大管線審查問題,可至本府採購
          處網站查詢專責窗口之聯絡資料(網址:http://www.cop.ntp
          c.gov.tw,點選>最新訊息>佈告欄>五大管線專責窗口)。
    (五)機關辦理工程如涉及埋設相關管線,於召開管線協調會議時,
          應書面通知相關路權機關列席,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挖
          掘業務管理系統管線施作及圖資更新維護作業要點要求相關管
          線單位提供圖資,且納入會議紀錄列管追蹤。
        前項第五款圖資包含電信、電力、自來水、下水道、瓦斯、水利
        、輸油、綜合等八大類,其中除了孔蓋及管線外,亦包含地面上
        相關設施物,如電桿、路燈、交通號誌、電力(信)箱等設施。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監造,其監造計畫之審查及核定作業應遵循事
        項如下:
    (一)針對公告金額以上工程之監造計畫審查作業,如未經具所審查
          工程案相關工程品質管理經驗之工程相關技術職系人員參與審
          查時,應聘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未達公告金額工程,準用前
          開規定。
    (二)前款所稱專家學者,準用第五點第八款規定辦理。
    (三)機關之審查作業方式,準用第五點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所列方式
          辦理,並應請審查人員填具審查意見表。
    (四)審查意見應逐項確認修正完畢後,由機關據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