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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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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決標後應於決標日起三十日內依採購法第六十一條或第六十二條 規定,將完整之決標資料傳送至工程會指定之電腦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