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21
二十一、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製作契約書:
(一)屬機關人員製作者,先由機關人員自行影印、裝訂契約文件,加蓋
      機關騎縫章後,交由得標廠商用印及加蓋廠商騎縫章,再由機關用
      印,最後,於簽請用印簽陳上加註本契約由本機關自行製作字樣。
(二)屬廠商製作者,由得標廠商製作,並依規定用印及加蓋廠商騎縫章
      後,依下列規定辦理校對。除得修改之內容外,如與招標文件不一
      致者,應退還廠商修正:
     1、契約主文。
     2、投標(議、比價)須知。但不包括空白未填之表單。
     3、邀標書、工作或需求說明書。
     4、開標、比價、議價紀錄表。
     5、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
     6、規格文件。
     7、得標廠商資料。
     8、得標廠商標單。
     9、填妥價格之估價單。
    10、填妥價格之單價分析表。
    11、承攬廠商施工品質管制規定或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
    12、施工規範。
    13、其他必要之文件。
    14、設計圖(須加蓋設計單位之印章)。
(三)如有委託技術服務,且工作範圍包括協助招標、決標者,交付契約
      及一份招標文件,由受託技術服務廠商核對,核對無誤後,請該廠
      商於該等契約及招標文件加蓋騎縫章,並出具核對無誤之文書。
(四)如未委託技術服務,或委託之工作範圍未包括協助招標、決標者,
      交由機關人員確實核對,核對無誤後,於簽請用印簽陳上加註「本
      契約由廠商製作,經核對無誤」字樣。
(五)要求得標廠商所持契約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並告知
      廠商向本府稅捐稽徵處或所屬分處申請開給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
      ,並得採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或以傳真方式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