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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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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機關開標前、開標及審標應行留意事項如下:
  (一)辦理開標及審標作業,宜預備審查表,據以審查。
  (二)開標或辦理資格審查前之合格廠商家數應符合工程會訂頒之機關
        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所稱合格廠商係指符合採購法
        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各款所定情形者。
  (三)開標時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製作紀錄,由辦理開
        標人員會同簽認;有監辦開標人員者,亦應會同簽認。
  (四)廠商投標文件之審查結果應依採購法第五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十八條、第六十一條規定通知投標廠商。
  (五)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應於契約成立前確認廠商無
        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情形;其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現廠商
        於契約成立前有同條項之情形者,應依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
  (六)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尚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法第十四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