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十七、各機關辦理採購,擬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備妥下列文件後,依採 購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一)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之文件。且該文件應敘明視個案性 質及實際需要擇定採最有利標方式之理由,並應符合工程會訂定 之「政府採購之決標方式參考原則」所列「適宜採最有利標案件 」之決標方式選用原則。 (二)已依採購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完 成審查者,其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