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17
十七、各機關辦理採購,擬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備妥下列文件後,依採
      購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一)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之文件。且該文件應敘明視個案性
        質及實際需要擇定採最有利標方式之理由,並應符合工程會訂定
        之「政府採購之決標方式參考原則」所列「適宜採最有利標案件
        」之決標方式選用原則。
  (二)已依採購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完
        成審查者,其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