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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流程管理及檢核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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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類公文於原規定之處理時限內仍未辦結者,即屬逾期案件。逾期
      案件經辦理展期後,如公文實際有積壓事實者,仍應負積壓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