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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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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保存年限一年以上之備援磁性檔案,每半年至少應轉錄至另一媒 體一次,以確保資料之可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