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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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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工作檔案不宜保留過久,以使磁碟能充分利用。系統管理人員應 每星期清理檔案。業務機關認有保留必要者,應申請備援。保管 中的檔案應放於磁性媒體儲存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