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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應用系統修改程序如下: (一)程式上線後,如因法令修正或行政程序變更等原因致無法配合 作業時,由業務單位填具程式修改需求申請表(附件九),經 資訊中心維護人員分析後填寫程式修改建議單(附件十),指 定專人或委由原廠商依進度進行程式之修改。 (二)程式修改完成後,應填寫程式修改完成報備單(附件十一), 經測試完成後,資訊中心連繫有關作業人員開放使用時間,程 式或手冊有關說明文件應一併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