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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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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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程式修改翻新時,舊有原始程式清單均應繼續保存三年,惟當使
        用之電腦主機設備汰換,檔案轉換完成後可將失效之程式刪除及
        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