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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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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各項電腦作業之原始程式均應由資訊中心集中管理保存,非經授 權不得擅自更動;其餘由各機關自行採購之應用程式及套裝軟體 於安裝後,原版磁片(碟、帶)由各機關自行保管,並列入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