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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新店 B 單元及 Y7 捷運系統用地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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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商業區及架空走廊系統規劃:
(一)Y7  捷運系統用地商業建築規劃:
     1、依 Y7 土管第二點表十:「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容積總
        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三十」,商業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考量商業活動效益,避難層應結合第四點開放空間規定,完整
          規劃連續性商場百貨、店鋪,並銜接環河路架空走廊,水平連
          通線型廣場與 Y8 捷運站前廣場,建構商業立體人行系統。
     (2)商業與住宅使用之立面形式應有所區隔,其出入動線、垂直動
          線及住商門廳應獨立區分且空間大小合理。
     2、考量維護水岸整體景觀及微氣候通風機能,建築物除底層規畫捷
        運機場、商場外,各棟立面總寬度應小於基地平均寬度之百分之
        七十。各棟棟距應達八公尺以上。
(二)B 單元商業區建築物地面層鼓勵以高建蔽率基座規劃,作為店鋪、
      商場百貨等商業使用。
(三)架空走廊規劃原則:
     1、Y7  捷運系統用地除依 Y7 土管第十四點,應與西側河濱公園、
        北側公園兼汙水處理廠、捷運出入口及南北側地區留設至少三處
        通道設置架空走廊,應以下列規定辦理:
     (1)考量公眾使用,架空走廊寬度應不得低於八公尺,並設置供公
          眾使用之電梯及樓梯,連通 B  單元架空走廊系統,促進商業
          串聯與完善立體連通系統。
     (2)架空走廊應完善規劃友善人行空間提供休憩觀景之功能,提升
          開放性與可及性。
     2、為延續 Y7 捷運系統用地商業活動,B 單元商業區位於附圖四範
        圍之基地應設置架空走廊,其高程依附圖五辦理,並以坡度不低
        於百分之二點五順接:
     (1)B 單元 C1 商業區:應自境界線退縮留設九公尺公共開放空間
          ,並設置架空走廊(合計為十八公尺)串聯 K9 捷運站;其高
          程應配合 K9 捷運站連通道高程辦理。
     (2)停(轉)用地:臨二十五公尺計畫道路除依土管規定於地面一
          層作道路使用外,應配合 K9 捷運站連通道高程,設置架空走
          廊,以銜接 K9 捷運站並延續 C1 商業區立體軸線;另應自抽
          水站用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九公尺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架空走廊
          延續新店溪之景觀視野。
     (3)抽水站用地:
          a.臨二十五公尺計畫道路除依土管規定於地面一層作道路使用
            外,應配合 K9 捷運站連通道高程,並自停(轉)用地境界
            線退縮留設九公尺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架空走廊(合計為十
            八公尺),以銜接 C1 商業區立體軸線並沿續新店溪之景觀
            視野。
          b.考量架空走廊視覺景觀,抽水機組及附屬設施應以植栽綠美
            化及地景設計遮蔽,降低環境衝擊;另周邊屋頂、平台設備
            亦應遮蔽美化。
     (4)為強化商業行為,架空走廊連繫區域應優先為商業空間,並設
          置建築開口與之串聯,增加立體人行系統之商業效益。
     (5)考量架空走廊下方通風、採光及公共安全,平台應設置挑空,
          並提供植栽、街道家具供公眾休憩遮蔭,適度運用挑空設計手
          法,強化地面層採光、植栽生長及喬木連繫。
     (6)應設置直通人行通道之樓梯、電梯或電扶梯,以二十四小時開
          放公眾使用為原則,架空走廊設計須符合建築管理規定,跨越
          道路上方之結構體下方與路面淨高應符合相關道路安全規定。
     3、先開發基地須興建完成該基地範圍內之架空走廊,預留未來銜接
        構造;後開發基地應興建架空走廊連接兩個街廓或銜接處所留設
        之室內公共空間或戶外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