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新店 B 單元及 Y7 捷運系統用地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 公發布)
4
四、開放空間及景觀規劃:為推動淨零碳排開放空間導入風環境規劃,並
    增加植物固碳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風廊規劃:
     1、為導入河岸風場,建築基地依附圖一規定應退縮六公尺人行步道
        範圍,應種植雙排喬木,其配置形式沿建築線留設一點五公尺植
        栽綠帶後留設二點五公尺人行步道以建構舒適人行空間。
     2、Y7  捷運系統用地建築開發應提出環境風場試驗成果說明,以確
        保風廊效應。
(二)增加植物固碳量:
     1、建築基地位於附圖二指定位置範圍之建築物沿街立面應設置垂直
        綠化設施(如陽台或露臺),其綠化設施應不低於各層使用單元
        長度之百分之三十。
     2、本計畫區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檢討綠覆率應達百分之
        百以上,法定開放空間及法定種植之喬木,其米高徑應大於十二
        公分。
     3、考量生態串連及延續性並增加植物固碳,開放空間之植栽應採喬
        、灌木複層植栽方式規劃,且喬木百分之七十應選用附表之樹種
        ,沿街第二排喬木宜選用挺直型喬木。
(三)Y7  捷運用地避難層依 Y7 土管規定應留設不得少於基地面積百分
      之三十五作為開放空間部分,應依下列規定及附圖三辦理:
     1、Y8  捷運站前廣場應配置遮蔭植栽及休憩空間以形塑站前廣場,
        作為銜接避難層開放空間、河堤、地面及空中平台樞紐,串聯商
        場、店鋪等商業使用空間,另考量串聯行政大樓三樓屋頂平台花
        園,應以地景式規劃降低既有高差之衝擊,增加開放性及使用性
        ,並確保開放空間軸線視野延伸至新店溪。
     2、西側河濱公園跨堤設施與建築物間應留設十二公尺以上觀景平台
        開放空間(含頂蓋型開放空間)供公眾休憩,並配置遮蔭喬木以
        強化體感降溫,提升戶外舒適度與活動性。
     3、開放空間綠化面積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鄰近停車區側應種植喬
        木及複層綠化降低視覺、噪音干擾,以達都市降溫、生態跳島及
        自然療育效益。
     4、開放空間串聯既有高差應符合無障礙設施設計戶外平台階梯規範
        ,逐層平台及緩坡串聯,以降低視覺衝擊;各休憩節點平台應結
        合植栽規劃,並以面向新店溪之視野為原則。
     5、低衝擊開發:
     (1)考量 Y7 捷運用地屬大面積人工平台開發,應採集中式大面積
          覆土規劃,並結合植栽槽深度整體設計(覆土深度應達一點五
          公尺以上),於植栽帶及透水鋪面設置雨水貯留系統,作為澆
          灌及水景利用,確保強降雨時排水順暢及提升降溫效益。
     (2)為強化基地保水機能並提升生態穩定性,植栽槽喬木應以連續
          種植及簇群性種植為原則,並結合喬、灌木及地被之複層植栽
          規劃,於雨水逕流提升基地整體滯洪。
(四)為保留珍貴樹木 B  單元土管所定四公尺開放空間,除配合珍貴樹
      木原地保留整體規劃,應串聯開放空間及整體人行動線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