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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通規劃原則: (一)配合綠能車位規劃,法定車位百分之三十應設置充電停車位,並合 理集中設置。 (二)其餘停車位應納入充電停車位規劃,預留管線及相關機電設施(備 )空間。 (三)建築基地開放空間應配合本府需求留設綠色共享運具相關設施(備 )使用。 (四)建築基地位於娛樂專用區、娛樂專用區(特)者: 1、應考量大客車停等區、臨停車位及計程車招呼站,並以內化方式 減少對外部交通之衝擊。 2、提供大型車位或遊覽車充電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