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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港特定區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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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通規劃原則:
(一)配合綠能車位規劃,法定車位百分之三十應設置充電停車位,並合
      理集中設置。
(二)其餘停車位應納入充電停車位規劃,預留管線及相關機電設施(備
      )空間。
(三)建築基地開放空間應配合本府需求留設綠色共享運具相關設施(備
      )使用。
(四)建築基地位於娛樂專用區、娛樂專用區(特)者:
     1、應考量大客車停等區、臨停車位及計程車招呼站,並以內化方式
        減少對外部交通之衝擊。
     2、提供大型車位或遊覽車充電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