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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港特定區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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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塑造娛樂專用區建築意象及休閒風格,建築基地位於娛樂專用區、
    娛樂專用區(特)者,開發單位應先就下列事項提出整體開發構想送
    「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審議,律定訂具體都
    市設計審議原則依循辦理。
(一)開放空間都市街廓尺度、人行動線系統之規劃。
(二)提供娛樂、觀光、休閒文教之發展及建築意象營造。
(三)量體高度、立體綠化及其他建築物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