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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港特定區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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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放空間規劃:為加強觀光娛樂潛力、捷運輕軌軸線特色景觀,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基地位於附圖二指定留設廣場式公共開放空間者,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1、為配合本計畫區輕軌站 V32~V36  場站,建築基地應於轉角處留
        設面積不小於一百平方尺廣場式開放空間,V31 站應於道路側留
        設面積不小於三百平方尺廣場式開放空間。
     2、建築基地位於娛樂專用區應於轉角處留設面積不小於三百平方公
        尺廣場式開放空間。
(二)為串聯八里全區自行車道空間系統,第一種產專區及第二種產專區
      法定退縮應配合留設自行車道,並考量輕軌站人車動線安全與鄰地
      整體配置。
(三)為塑造景觀廊道,除土管要點規定外,應自建築線留設四公尺以上
      無遮簷人行道,並沿建築線規劃一點五公尺植栽帶種植喬木複層綠
      化。
(四)為強化都市防災及商業娛樂活動,建築基地位於娛樂專用區、娛樂
      專用區(特)者,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建築,退縮範圍
      內應淨空設計,不得設置圍牆,以供公眾通行。
    前項規定因基地情況特殊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會審議通過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