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予 退還。 勘查費經繳納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予退還: 一、申請拆遷案件經本府駁回。 二、實施者於本府執行拆遷前撤回申請拆遷案件。 三、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