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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審查及勘查收費標準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公發布)
第 3 條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予
退還。
勘查費經繳納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予退還:
一、申請拆遷案件經本府駁回。
二、實施者於本府執行拆遷前撤回申請拆遷案件。
三、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