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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規劃原則: (一)法定車位百分之三十應作為充電停車位,並合理集中設置。 (二)其餘停車位應納入充電停車位規劃,預留管線及相關機電設施(備 )空間。 (三)建築基地開放空間應配合本府需求留設綠色運具相關設施(備)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