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開放空間及生態景觀規劃:為增加綠色基盤、導入風環境配置,並增
加透保水、生物多樣化及植物固碳量,應以下列規定辦理:
(一)生態中央公園:
1、為營造生態中央公園,依本計畫區土管要點第十一點規定留設至
少十五公尺公共開放空間,應集中綠地規劃,營造本計畫區生態
中央公園,並依附圖二設置。
2、為確保生態中央公園串連及延續性,基地臨四十公尺計畫道路側
人行及汽機車出入口應依下列設置:
(1)人行出入口及寬度:應以一處二點五公尺以下設置,如基地面
寬小於二十公尺,應以二公尺以下設置。
(2)汽、機車出入口原則不得設置於臨四十公尺計畫道路側。
(二)綠園道:
1、為形塑風廊道及增加綠化量,依本計畫區土管要點第十一點規定
留設至少十公尺公共開放空間,應規劃留設至少七公尺綠園道林
蔭人行空間,以降低區域溫度,減緩熱島效應。分別依附圖三之
一、三之二設置。
2、依本計畫區土管要點第十一點規定留設五公尺公共開放空間,考
量開放空間串聯性,應依附圖四設置。
(三)風廊規劃:
1、為強化風廊及都市防災,建築物臨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
築,退縮範圍內應淨空設計。
2、為促進環境通風效果,建築開發應提出環境風場試驗成果說明,
以確保風廊效應。
(四)都市隔離帶規劃:
1、本計畫區鄰保護區之綠地用地及公園用地,多屬邊坡陡峭之環境
敏感地區,為避免開發造成環境擾動。除公二用地外,應維持原
地形地貌。
2、依本計畫區土管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臨計畫範圍邊界之基地,建
築應自計畫範圍線至少退縮二十公尺部分,應配合留設至少三分
之一綠化面積。
(五)增加植物固碳量:
1、法定開放空間及法定種植之喬木,其米高徑應大於十二公分。
2、喬木應種植於原土層,但喬木下方為人工構造物,其覆土深度不
得低於二公尺。
3、法定開放空間種植之喬木百分之七十應選用附表一植栽表之樹種
,且不得設置高出地面之樹圍石、花台等阻隔物,以利雨水入滲
。
4、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檢討綠覆率應達百分之百以上。
5、應檢附建築基地立體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計算並標示喬木固碳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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