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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及都市設計審議開發量審議原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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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列開發案,依環評會審議決議辦理,得不適用前點全部或一部之規
    定:
(一)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且建築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之案件
      。
(二)屬「變更新北市捷運及鐵路場站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要點(配合本市優先推動五十六處場站大眾運輸發展導向策略)
      」(以下簡稱 TOD  案件),核心交會型、商業發展型場站之計畫
      範圍內或捷運聯開案件之建築基地並符合下列各目之規定:
     1、TOD 案件申請增額容積達上限且依規定於基地內設置提供公眾停
        車位。
     2、建築基地應臨接二條計畫道路或已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並符
        合下列規定:
     (1)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
     (2)面前道路之寬度達十二公尺且該側臨路長度應達三十公尺以上
          。
     3、建築基地除依都市計畫及相關法規規定應留設法定開放空間外,
        其餘實設空地百分之三十以上應配合建築基地整體設計提供公共
        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該空間不得與其他規定之獎勵及義務開放
        空間重複計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