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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及都市設計審議開發量審議原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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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議原則:為使環評會及都設會於開發量審議時有一致性標準以加速
    審議效率,本府參照各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彙總各開發內容關鍵數值
    之比值,訂定容許上限值作為環評會及都設會審酌標準;即開發量符
    合以下標準者,係趨近一般申請案件平均合理數值,可降低委員對於
    開發案所造成環境影響之疑慮,加速審議效率。惟若各都市計畫範圍
    另訂有規範且其比值小於下列者,仍從其規定,說明如下:
(一)未計容積比率:總樓地板面積/容積樓地板面積≦一點九。
(二)獎勵增加比率:設計容積率/基準容積率≦一點八。
(三)實際設計容積:總樓地板面積/基地面積≦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