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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塭仔圳重要廊道及軸線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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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屬貴子坑溪及塔寮坑溪兩側第一街廓(詳附圖)應依下列規定檢討:
(一)應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第六點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
      型、色彩及風格事項之水岸建築量體配置原則檢討。
(二)為營造貴子坑溪及塔寮坑溪兩側開放空間人行道串聯及商業延續性
      ,開發基地面臨兩條道路,汽機車出入口不得設置於面向貴子坑溪
      及塔寮坑溪道路進出,但基地情況特殊經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同意者
      不在此限。
(三)沿建築線植栽應延續貴子坑溪及塔寮坑溪喬木樹型,樹種可錯落設
      置。
(四)除車道及消防救災空間沿建築線應種植喬木,以株距六至八公尺設
      置。其米高徑應大於十公分。
(五)為配合貴子坑溪及塔寮坑溪生態友善環境營造,開放空間鋪面應符
      合無障礙設施規定並以透水性鋪面設置。臨溪側建築基地之法定空
      地扣除綠化面積後建議採自然(或類自然)鋪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