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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單元範圍調整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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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申請報核後,其調整更新單元範圍之審
    議程序,應先依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第九條規定
    及下列先行審議方式後規定辦理,再提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
    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確定:
(一)事業概要申請報核後,其更新單元範圍應經專案小組先行審議。
(二)事業計畫申請報核後未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前,如涉及更新單元
      範圍調整,本府將視案件需要邀集委員及有關人員召開範圍諮詢會
      議先行審議。
(二)事業計畫已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後,如涉及更新單元範圍調整,
      應經專案小組先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