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府 100 年 7 月 29 日北府城設字第 10008104171 號公告「一
定規模以下授權作業單位辦理都審簡化原則」申請都市設計審議者,得免
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檢討,逕依本原則瓣理;惟倘基地座落於
整體開發區且另訂有審議原則者,除依本原則檢討外,仍應依該原則檢討
辦理,以維持整體開發區之都市風貌特色。
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
公共開放空間就各個開發案特有之基地與建築條件,和其週遭環境間
的關係進行討論,主要著眼點是個案置入大環境之後,為維護公共利
益及環境,特制定本原則事項。
(一)鄰棟間隔:
除都市計畫、建築技術規則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建築物應自
基地境界線兩側退縮淨寬 1.5 公尺以上建築;倘基地面臨道路寬
度 7 公尺以下者,得以單側留設淨寬 1 公尺以上建築。但因基
地條件不佳仍無法符合以上規定,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
得酌予放寬。
(二)法定退縮:
依據該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退縮部份,應考量整體街
廓之延績性,配置植栽槽及人行鋪面設計。
(三)防災通道:
依據該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或以整體街廓規劃防災通
道應考量鋪面、植栽設計,其兩側並配合留設開放空間;且其淨寬
、淨高應符合防災需求。
(四)前四項退縮範圍內,應以淨空設計,退縮上方不得有樓板、頂蓋、
陽台等構造物。
二、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為使人行道空間或步道系統之舒適安全及整體環境景觀之改善,使本
市市容得以與國際接軌,特制定本原則事項。
(一)人行步道與轉角空間之留設
1、本市整體開發地區與公共設施用地(不含道路用地),除該地區
都市計畫另有規定外,基地臨接 10 公尺以上計畫道路者,若未
留設騎樓時,其臨該計畫道路側應至少退縮寬 3.52 公尺以上無
遮簷人行道綠帶。
2、開發基地臨街道轉角建議依基地現況留設轉角空間,轉角與街道
相銜接之處須順平無高差。
3、開發基地臨接都市計畫未開闢之公有人行步道時,建議於請領建
造執照前承諾協助開闢,若為已開闢之人行步道,建議舖面整體
規劃認養,並與開發案同時施作。
4、有關審議內容涉及道路工程之相關檢討另依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
「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辦理。
(二)人行空間配置原則
1、超過 2 公尺以上之人行空間(含公有人行道),依地區環境及
周遭街廓情況、其超過 2 公尺部分應留設綠帶及設施帶。
2、面臨 10 公尺以上道路且寬度 3 公尺以上之人行空間,除供必
要性之人行穿越進出外,道路與人行空間介面需以喬、灌木複層
植栽方式連續設置植栽槽。
3、整體開發地區,人行空間留設應以整街廓統整考量,視需要應留
設自行車道及自行車停車空間。
4、建築線退縮設計人行步道或開放空間高程應與公共人行道一致,
並與鄰地順平無高差處理;倘無公共人行道,以面前道路高程加
15 公分為基準設置。
(三)人行空間舖面
1、人行空間應有詳細之鋪面材料計畫,並應延續整體都市環境鋪面
設計,依使用類別之差異挑選不同材質。
2、車道出入口之鋪面須使用車道專用之車道磚,其圖案顏色應與人
行空間之舖面形式連績,且順平無高差。
3、人行空間若有給排水溝、箱涵、電信管線等設施設備開口,其蓋
板舖面均須使用與人行空間舖面一致之化妝蓋板,但不能影響排
水等原有功能,且不得使用鍍鋅格柵等開放性溝蓋板影響人行出
入。
4、人行空間鋪面宜採用透水環保材質。
(四)人行空間設施物
1、人行空間內緣帶與設施帶可合併施作,並考量整合設置自行車停
車位或街道家具、指示標誌、指標系統(如開放空間標示牌、車
輛出入口警示燈、地圖、公車站牌等)整體規劃設置。
2、人行空間內若原已有硬體設施物(如候車亭、依法申請設置之廣
告物),刖須考量開發案之統整性,共同規劃設計。
3、人行空間內須具備有完整之燈光照明計畫;除確保行人安全,並
須考量地區與環境之狀況統一設置。
4、人行空間內(含植栽帶)原則不得申請設置私人廣告物及招牌。
三、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為使本市交通運輸停車等系統配置合理,避免因額外容積造成公共設
施及管理過度負擔,增加綠色運具之規劃,特制定本原則事項。
(一)停車數量與配置(汽車、機車停車空間之設置):
1、新建工程開挖地下層者應符合一戶設置一汽車一機車之原則;無
附建地下層者應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但都市計畫書另有較嚴格
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2、小坪數單元開發案,其汽車停車位以每一單元附設 0.8 車位為
原則,機車停車位以每一單元附設一車位為原則,汽車折減後數
量仍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汽車折減數量以增設自行車數量
補足之。(小坪數:實際室內樓地板為 66 平方公尺以下)
3、因基地狹小無法達到前二項規定,無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
意,得酌予調整。
(二)停車動線設計原則:
1、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每一宗基地以
設置一處車道出入口為原則。
2、汽機車車道寬度於人行道出入口處應縮減為 6 公尺以下
3、汽機車坡道於地面層起始點之間應留至少 2~6 公尺平地。
(三)自行車道及自行車停車數量規劃
1、基地內開放空間考量自行車道及臨時停放之自行車停放空間,應
配合主管機關規劃之自行車道系統,並結合景觀植栽整體規劃。
2、供住戶內部使用之自行車停放空間,以設置於地面層為原則,並
應規劃合理之出入動線。
3、自行車數量以機車數量 1/4 單層停放設置。其車位大小宜以 0
.5 公尺乘 2 公尺設計。
(四)裝卸車位
新建工程除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與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外,應考
量建築空間使用之需求,規劃適當之裝卸空間配合服務動線供裝卸
服務使用。
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
為使建築基地用途依都市計畫規定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原則事項。
(一)機房設置:
1、住宅使用建築原則不得設置機房。確有設置必要者,應以每棟建
築集中留設於一處(如設備層),且不得於住宅單元內。
2、機房規劃需考量通風及維修,每層應集中留設一處並由公共服務
核進出。
3、機房空間大小應檢附其設備配置平面,依實際需求合理規劃。
(二)商篥區
1、以申請作為商篥使用為主,除主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另有規定從
其規定外,商業區申請建築使用從地面層起至少三層以上應為商
業使用,平面應以商業使用規劃,並不得作為住宅使用。
2、供作商業使用之樓層不得做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空間使用,商
業使用與住宅使用之立面形式應有所區隔,其出入動線及門廳應
獨立區分且空間大小合理。
3、商業區供一般事務所、瓣公空間使用之機房、衛生設備、茶水間
等服務空間應集中留設公共服務核內。
(三)工業區
1、工業區建築設計應符合實際使用用途,申請建築應依「新北市政
府甲、乙種工業區建築及作為非工業廠房用途審查原則」辦理。
2、工業區申請設置一般商業設施應另依據「新北市各都市計畫甲乙
種工業區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土地使
用審查要點」辦理。
3、工業區申請作旅館使用不得分戶,並於使用執照上加註。
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為提昇本市優良都市景觀並符合環境需求減少視覺衝擊,創造優良建
築設計、量體、色彩、風格與天際線,特制定本原則事項。
(一)建築物立面設計原則:
1、建築物之風格、立面、外牆材質及色彩設計應考量基地環境協調
及地區特性等因素,於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內詳載說明。
2、對影響都市景觀之立面,皆應以正立面處理。
3、立面設計應考量使用分區及使用用途合理規割。
4、空調主機、設備管線及工作陽台勿配置於對公共景觀衝擊較大之
立面並應加以遮蔽美化,並應合理規劃設置空調室外機空間並加
以遮蔽美化,圖說應標示冷媒管進出外牆開孔之位置。
5、廣告招牌依實際使用需求,提出廣告招牌、指示牌或大型廣告物
等之設置計畫,並檢附相關細部設計詳圖。
(二)建築物高度設計原則:
建築物各樓層高度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要點、建築技術規則、
新北市非住宅建築物樓層高度及夾層或挑空設計施工及管理要點之
規定。
(三)建築物屋頂形式設計原則:
1、依各地區鄰近特色與風格規劃。
2、考量合理建築樓層及高度比例,原則不建議設置屋脊裝飾物或屋
頂框架式構造,倘有設置之必要應提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
3、屋頂設置水塔、機電設備應與屋頂突出物整體設計遮蔽美化。
(四)建築物照明計畫
1、建築物夜間照明設計,應以不同時點表達建築物特色及夜間視覺
景觀。
2、照明設計以能節省電力、減少眩光為原則,燈泡宜採用 LED 或
省電燈泡,並建議以再生能源設計。
3、建築物夜間照明之日後管理維護計畫,應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中規範。
六、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為有效維護公共環境、公共衛生,使本市永續
發展,特制訂定本原則事項。
(一)垃圾、資源回收空間及卸貨空間設置說明:
1、倘有垃圾集中處理之需求者,應提出垃圾清運計畫;垃圾、資源
回收空間建議於地下一層靠近垂直動線核設置為原則,並以不跨
越車道為原則。
2、資源回收空間應具有除臭、沖刷及通風等功能,供維護環境整潔
。
(二)基地排水
1、雨水貯留滯洪池:依「新北市都市計畫規定設置雨水貯留及涵養
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申請作業規範」檢討。
2、請明白標示排水方向及保水設施之位置及剖面。
(三)綠屋頂:屋頂綠化依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檢討。
(四)地下室通風系統,應於地面層標示進排風塔之平面位置、剖面及尺
寸,並檢討排風不干擾景觀、人行與公共活動之關係。
(五)開挖率:除該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原則以法定建蔽率加 10 %計算。
七、景觀計畫
為推動本市花園城市及既有樹木保存計畫,保留公有土地具珍貴價值
之樹木,增進本市植栽綠美化及都市景觀,特制訂定本原則事項。
(一)景觀植栽設計原則:
1、植栽設計應依當地生態氣候等條件,宜選擇適當之本土原生樹種
,需考量植栽種植之間距與位置,並以複層植栽規劃。
2、喬、灌木應清楚說明平面及剖面標明樹穴、花台細部尺寸、覆土
層與地下室結構。
3、喬木應以 15-20 公分樹徑之規劃。
4、喬木覆土深度應大於 150 公分以上;灌木覆土深度應大於 60
公分以上;地被植物覆土深度應大於 30 公分以上。
5、人行空間內之綠帶不得設置高出地面之樹圍石、花台等阻隔物,
以利雨水入滲。
6、加強開放空間的串聯,人行道退縮帶配合現有公共人行道規劃,
其合計寬度達 6 公尺以上者,應設計雙排大型本土當綠喬木。
7、依喬木樹冠大小適宜錯落配置,種植方式應避開住戶門面及共同
進出口,以不阻擋住家、商家出入為原則。
(二)植栽移植計畫:
1、考量當地生態氣候等環境因素,基地內植栽須移值保留者,應製
作移植計畫書,記載基地內樹種及移植方式及位置。
2、基地內有公告列管之珍貴樹木及植栽群樹徑 30 公分以上之喬木
,應依「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1)受保護樹木原地保留時,應提送保護計畫。
(2)無法原地保留時,應提送移植與復育計畫。
(3)部分原地保留而部分移植時,應提送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
畫。
3、基地內有前述須保留之樹木者,應提送樹木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
育計畫,供其主管機關審議,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施工;若屬申請
建築執照者,應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由工務局核發執照
,並於建築執照加註列管事項。
(三)「綠覆面積」指植物枝葉覆蓋於建築物及基地內外地面之面積,所
稱「綠覆率」指綠覆面積與法定空地之百分比,綠覆面積之計算面
積如下:
1、採用喬木栽植時綠覆面之討算方法如附表一。
2、灌木以實際面積加 50 %計算。
3、地被植物以被覆面計算。
4、以植草磚築造者,綠覆面以鋪設植草磚面積 1/2 計算。但植草
磚內之草皮應生長良好。
5、景觀生態池之綠覆面積以其面積 1/3 計算。
◎附表一:
┌───────┬────────┬─────────┐
│米高徑(公分)│樹冠直徑(公尺)│綠覆面(平方公尺)│
├───────┼────────┼─────────┤
│小於 3 │0.8 │3 │
├───────┼────────┼─────────┤
│3-5 │1 │5 │
├───────┼────────┼─────────┤
│5-6 │1.2 │10 │
├───────┼────────┼─────────┤
│6-8 │1.5 │15 │
├───────┼────────┼─────────┤
│8-10 │1.7 │18 │
├───────┼────────┼─────────┤
│大於 10 │2 │20 │
└───────┴────────┴─────────┘
米高徑:距地面一公尺高之樹幹直徑。
(四)圍牆、綠籬設置:
1、供公眾使用建築原則上不得設置圍牆。
2、住宅或在管理上有明訂範圍需求之建築,應盡量以綠籬規劃。
3、確有特殊安全考量,應提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始
得設置圍牆。其應為透空式設計,高度不得高於 120 公分,牆
面鏤空率須達 70 %以上,牆基高度不得高於 20 公分。
4、圍牆及綠籬之日後管理維護計畫,應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規
範。
八、管理維護計晝
為有效確保建築物及設施後續管理推動,應就建築形式及需求,擬定
相關管理計畫,特制訂定本原則事項。
(一)如成立營委會,應擬具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公寓大廈管理規約應視設計內容明列下列管理維護事項:
1、基地內之鄰棟間隔、法定退縮、防災通道。
2、開放空間(包含管理維護、夜間照明)。
3、建築物夜間照明。
4、圍牆、綠籬。
5、景觀植栽。
6、垃圾車暫停車位。
(二)消防救災計畫:
1、應說明防災避難逃生及疏散動線。
2、宗教建築、工廠、鄰避設施應提具防火、防音、防污染等相關計
畫。
九、其他相關規定
(一)本要點若執行上有疑義時,得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委員會依審議原意
討論解釋後據以執行。
(二)有關新北市審議報告書及相關表單應以標準格式製作,可至新北市
政府城鄉發展局網站上下載。
(三)本市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本審議原則之規定辦理,本原則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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