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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原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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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捐贈本市可建築土地,應面臨計畫道路且集
    中留設為原則,且應併同捐建地上建物並優先供本府相關單位使用。
    前項捐贈建物之興建,由本府財政主管機關統籌調配並以提報至本府
    財務收支及公有建物聯審小組討論決議為之;若建物受贈後無使用需
    求或其他利用計畫時,得由本府財政主管機關依市有財產相關規定辦
    理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