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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原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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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為兼顧停車場之管理機制及興闢效益,應依下列原則檢討及按變
    更後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計算停車需求,規劃公共停車場
    或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並採捐贈方式辦理:
(一)由本府交通主管機關於認定會議階段評估計畫區周邊之停車供需情
      況,確認是否實質興闢停車場。
(二)車輛預估數之計算均以「建築技術規則」檢討且每一席汽車位搭配
      一席機車位為標準,倘經本府交通主管機關於認定會議評估無興闢
      之需求或檢討後汽車位數量若低於一百席者,得改以代金方式繳納
      (汽車每席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機車每席新臺幣三十萬元計算)
      ,以兼顧經營管理效益及確保後續本府交通主管機關整體規劃興闢
      之可行性。
(三)經本府交通主管機關評估有興闢之需求,以興闢於捐贈回饋之公共
      設施用地為原則,並依多目標方式辦理。倘申請人欲興建於其分回
      之可建築土地下,則應將該停車空間及其持分土地一併捐贈予本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