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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原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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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變更範圍內留設之公共設施,除符合審議規範規定外,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1)公共設施類型須優先考量補充計畫區內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且考
      量區域及地區防災規劃,作為防災緊急避難空間之使用,並無償興
      闢捐贈予本府。
 (2)應由申請人提供管理維護費用,維護費用依「新北市政府辦理公益
      性及供公眾使用設施或空間管理維護經費要點」第 2  點規定辦理
      ,並於公共設施用地興闢驗收點交完成前繳納完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