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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原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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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變更之土地應依下列回饋比例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捐
    贈(回饋比例為變更案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面積之合計
    占申請變更土地總面積之比例):
 (1)變更後土地容積率不高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六六二次會議決
      議(住宅區容積率不高於百分之二百八十八、商業區容積率不高於
      百分之二百八十二)時,依據審議規範第六點規定之回饋比例(變
      更為住宅區、商業區回饋比例分別為百分之三十七、百分之四十點
      五)辦理。
 (2)變更後土地容積率高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六六二次會議決議
      時,變更為住宅區應增加百分之三之回饋比例、變更為商業區應增
      加百分之三點五之回饋比例,故住宅區、商業區回饋比例分別調整
      為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四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