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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原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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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後土地使用規劃應依下列規定檢討:
(一)為確保變更後基地符合本府人本交通規劃原則,應於細部計畫指定
      退縮留設人行空間,退縮部分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為維護居住於變更後基地內學童就學之近便性,變更為住宅區或商
      業區供住宅使用者,須檢討教育資源及通學可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