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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原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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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之土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變更範圍之區位須符合「新北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
      更策略」或地區都市計畫之指導。
(二)申請變更範圍宜以一個街廓為原則;若申請變更範圍非屬完整街廓
      者,應考量整體街廓並提出整體街廓規劃構想;屬零星工業區者,
      應以零星工業區全部範圍提出變更為原則(街廓係指都市計畫法新
      北市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道路所圍之土地)。
(三)申請變更範圍須至少一側面臨道路,並應串聯周邊既有道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