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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原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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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審議本市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之申請案件,應依「都市計畫工業 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以下簡稱審議規範)及本原則辦理。但各級 都市計畫委員會對該申請案件另有決議者,依其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