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防災型建築鑑定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7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受理申請審查:
(一)同一申請案業已接受本府或其他機關(構)辦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及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鑑定補助有案。
(二)建築物為單一所有權人。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
      一以上者。
(四)經本府備查在案之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者。但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1、本府檔管資料已銷毀之案件。
     2、未有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
        項數據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