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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受理申請審查: (一)同一申請案業已接受本府或其他機關(構)辦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及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鑑定補助有案。 (二)建築物為單一所有權人。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 一以上者。 (四)經本府備查在案之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者。但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1、本府檔管資料已銷毀之案件。 2、未有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 項數據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