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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築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得協助辦理高氯離子鋼筋混凝 土建築物(以下簡稱高氯離子建築物)鑑定: (一)經本府工務局房屋健檢初勘結果屬應立即辦理結構修復作業之建築 物或經認定符合具相同標準之建築物。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評估基準為 R>45。 (三)屬合法建築物因地震受損,報經本府專案核准建議應拆除或修復、 補強建築物。 前項建築物應位於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且為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 三十日前已依建築法規定申報施工勘驗之私有建築物,並以同一使用 執照所標示之建築基地範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