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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公發布)
第 8 條
依容獎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提供本市公告指定之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
公益設施之獎勵容積,其獎勵係數依附表二規定。
前項公告,應記載所需設施之項目、最小面積、區位條件、空間配置、設
施(備)需求、管理維護費用及其他相關事項。
依第一項規定提供設施者,應依前項公告內容及管理機關需求辦理,且其
設施之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應有部分,併同專有部分之所有權
,應無償登記為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