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為本市都市環境及街道景觀,於基地範圍內留設無頂蓋街角廣場,並配合 其周邊無遮簷人行步道或騎樓整體規劃者,得申請依其實際留設面積等額 之容積獎勵。 前項無頂蓋街角廣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於面臨計畫道路或已指定建築線現有巷道之建築基地兩側。 二、設置面積應達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 三、各邊長度應達六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