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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公發布)
第 3 條
為促進都市更新,對於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更新基金捐贈現金者
,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容積獎勵面積:容積獎勵面積=(捐贈本府都市更新
基金金額× 建築基地基準容積)/(建築基地申請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總
額× 一點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