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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公發布)
第 10 條
依容獎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現金捐贈本市都市更新基金者,應依
下列公式計算捐贈金額,並於取得建造執照前全數一次捐贈:捐贈金額=
依容獎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增加之建築容積樓地板面積 ×(二樓以上
更新後平均單價-共同負擔平均單價)× 捐贈比率。
前項捐贈比率,依建築基地之基準容積率規定如下:
一、百分之二百四十以下者,其比率為零。
二、超過百分之二百四十至百分之三百以下者,其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三、超過百分之三百者,其比率為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