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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審查大眾運輸發展導向增額容積申請案件許可要點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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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依變更捷運鐵路土管案規定回饋公益性設施項目時,應以本市
    公告之優先設置公益設施項目,作為申請公益性設施回饋項目。
    本府對於申請人提出之回饋公益性設施項目,經評估有需求並確認及
    通知後,申請人應於核准建造執照前與本府再確認公益性設施項目及
    位置等圖說,並於土地及建物登記階段捐贈容積樓地板面積、土地持
    分及對應之法定車位,及繳納管理維護經費予接管機關。
    第二項之管理維護經費依新北市政府辦理公益性及供公眾使用設施或
    空間管理維護經費要點規定辦理。
    公益性設施經評估無需求,並經本府通知得折繳代金者,申請人應於
    通知繳納增額容積價金期限內繳納全額代金。代金計算公式,依變更
    捷運鐵路土管案規定辦理。
    未依通知期限繳納全額價金及代金者,本府應駁回其增額容積之申請
    ,已辦理之作業事項併同失效,相關申請費用亦不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