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審查大眾運輸發展導向增額容積申請案件許可要點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
4
四、申請人於增額容積額度之申請審查通過,應檢附增額容積估價申請書
    及相關文件(如附表二),於六十日曆天內向本府提出增額容積估價
    之申請,並完成與本府簽訂低碳(低蘊含碳)建築標示、綠建築標章
    、智慧建築標章、建築能效標示及公共停車位協議書,其公共停車位
    部分如經本府交通主管機關認定無設置需求者,免附協議書。另增額
    容積額度之審查通過後因資料變更,應於提出估價申請前以書面敘明
    變更原因,並以一次為限。
    本府應於增額容積估價報告核定後,通知申請人於九十日曆天內依核
    定之估價金額繳納全額價金。但涉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案件,得延長
    至一百八十日曆天內。
    前項估價應含公共停車位興闢成本,並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查估評
    定之。如經本府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設置公共停車位需求者,得扣除
    其興闢成本,無設置需求者,則得改以代金方式繳納。
    第二項價金及第三項代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增額容積價金=含增額容積移入之基地價格- 未含增額容積移入之
      基地價格,並經本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評定方式辦理。
(二)公共停車位代金=〔(依法定留設汽車位數量* 零點二* 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依法定留設機車位數量* 零點二* 新臺幣三十萬
      元)〕* 零點七。
    申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與本府簽訂低碳(低蘊含碳)建築標
    示、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章、建築能效標示及公共停車位協議書
    者,本府應駁回其增額容積之申請,已辦理之作業事項併同失效。
    第二項之估價金額,自通知繳款期限內有效,逾期應重新估價。
    第四項之法定留設汽、機車停車位數量,應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
    細則、建築基地所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建築技術規則
    等規定辦理;如法定機車位無留設規定者,其應留設數量比照汽車位
    數量等量設置。
    實設停車空間應納入充電停車位規劃,預留管線及相關機電設施(備
    )空間。法定車位百分之三十應作為充電停車位,並合理集中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