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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之二申請案件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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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案不符規定或逾期申請者,本府應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
    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以二次為限。
    前項補件期限,第一次補正期限為三十日,第二次補正期限為十五日
    ,並以日曆天計算之。
    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本府應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