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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之二申請案件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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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建築基地基準容積加給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中華民國(
    以下同)一百十年七月三日(含)前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
    :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申請建築基地範圍之土地清冊(如附件三)。
(三)申請建築基地範圍之都市計畫套繪地形圖影本。
(四)申請建築基地範圍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申請建築基地範圍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六)申請建築基地範圍其中一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如附件四)。
(七)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提出委託書(如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