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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建築基地基準容積加給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中華民國( 以下同)一百十年七月三日(含)前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 :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申請建築基地範圍之土地清冊(如附件三)。 (三)申請建築基地範圍之都市計畫套繪地形圖影本。 (四)申請建築基地範圍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申請建築基地範圍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六)申請建築基地範圍其中一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如附件四)。 (七)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提出委託書(如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