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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公益性及供公眾使用設施或空間管理維護經費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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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施空間管理維護經費以每年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計算三
    十年,由申請人取得使用執照前,以現金、金融機構本票或支票,一
    次繳納予該設施空間之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但申請人承諾負責管
    理維護所捐建之設施空間者,免予繳納。
    前項管理維護經費計算及繳納方式,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
    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