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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捷運系統及其設施設備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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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面層以上之捷運站體及出入口,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開放空間及人車動線:
     1、考量捷運人潮及轉乘使用者之行為,應形塑停等空間之情境與足
        夠人潮集散空間與動線。
     2、捷運站應配合基地條件規劃汽、機車及自行車停車位。公共運具
        接駁及臨停接送空間,若設於地面時應結合周邊道路空間整體設
        計。
     3、為減少捷運周邊動線交織,捷運場站如有附設停車場或公有停車
        場,汽機車出入口以不設置於主要道路並集中設置一處為原則,
        並應考量出入口及周邊道路動線交織衝突問題。
     4、連接捷運站出入口之樓梯、手扶梯應適當留設進深遮簷、供行人
        等候及緩衝之空間,並與鄰近公園、廣場等開放空間配合設計,
        車站出入口周邊現有人行道鋪面、街道家具,予以整體規劃設計
        。
     5、地面層人行步道系統應配合周邊人行步道留設二點五公尺以上寬
        度。
     6、捷運聯合開發基地應預估未來開發之人車流量預留一定寬度之開
        口並妥善規劃動線銜接界面。
(二)量體及景觀配置:
     1、捷運站體及行徑路線應與周邊環境結合成為地景,避免造成環境
        景觀重大衝擊。
     2、捷運站體之材質與色彩,應依全線路網擬定色彩計畫(指標系統
        、站體主色系為主)整體設計,並配合地區景觀識別調整。
     3、站體位置周邊都市景觀較為零亂時,應採簡潔、低調設計手法。
     4、沿街人行步道景觀設計應配合既有周邊模式設計;捷運站體周邊
        植栽應配合等候空間一併考量,並設置街道傢俱。
     5、捷運站體或行進路線面向當地特色景點部分,於規劃時應視覺景
        觀最大化,減少牆面或隔音板設計。
     6、捷運站體、出入口及公共服務設施標示(誌)、指標,應有全線
        識別系統設計。
     7、照明部分除考量夜間照明外應配合節慶或周邊環境規劃,並考量
        夜間及白晝所產生之光害,以減少刺眼及眩光之影響。
     8、喬木的樹種選擇以遮蔭型式為主,並採複層植栽規劃,植栽選擇
        應以本土原生樹種為優先,本土原生樹種載明引用說明,如「中
        央研究院臺灣本土植物資料庫」。
     9、應提出捷運站體外牆、屋頂、高架橋樑、跨河橋樑設施抗污設計
        (如滴水線)及相關清理維護計畫。
    10、為考量通風、採光及消防救災空間,捷運站體應檢討與鄰房之棟
        距至少留設六公尺以上為原則。
(三)環境保護及管理維護:
     1、地面層排風系統以向上排風為原則,其構造應減少量體規劃。如
        設有地下連通道,應說明通風設計及進排風機房尺寸位置。
     2、如設置側向排風,為避免影響人行及公共活動,應規劃綠籬緩衝
        或阻隔。
     3、為達節能減碳,屋頂、外殼設計應考量熱能吸附、穿透之處理設
        計。
     4、垃圾清運計畫,應規劃垃圾分類暫存空間、車站出入口應設垃圾
        分類收集桶,服務動線應避免與公眾使用動線交織,以動線或時
        間區劃。
     5、應考量綠能設施之設計。
     6、應提出緊急防災避難逃生及疏散動線計畫。
     7、應提出景觀植栽等相關管理維護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