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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推動都市計畫內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公發布)
第 6 條
於前條規定期限內經本府核准拆除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得申請租金補助
,並以一年為限。
於前條規定期限內領得拆除完成證明者,得依下列規定補貼稅捐:
一、新建三年內期間土地無法使用,全額補貼地價稅。
二、新建後二年內補貼地價稅及房屋稅百分之五十。
前二項補助與補貼之方法及作業程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