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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推動都市計畫內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公發布)
第 4 條
申請整建或維護建築物者,得於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日起二年內申請補助
費用,並以實際整建或維護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且不得超過新臺
幣一千二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