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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申請作業規範 (民國 114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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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各項變更作業,涉及接受基地、送出基地之筆數、土地面積、捐
    贈持分面積增加時,新增部分應以申請變更當期之相關法規辦理,並
    以申請變更當期之公告現值核算,其計算方式如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