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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接受或送出基地因都市計畫變更、地籍重測或其他因素,致所有權人 、地籍、土地面積、捐贈持分面積或使用分區等事項異動,而應辦理 變更申請者,應以書面提出並敘明變更原因,其辦理事項依前三點規 定。 辦理前項變更且內容變動超過前點第二項之容許變動範圍時,應重新 辦理估價。倘變更事項未涉及案件所申請移入容積總量之異動,且內 容變動未超過前點第二項之容許變動範圍時,依容移代金所申請移入 容積佔所申請移入容積總量比例調整其估價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