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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第一項書面審查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應完成容積移轉系統之線上登錄及提交作業;未登錄或登錄 不正確者,通知限期登錄或補正。 (二)經審查申請人不符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其得補正者,另通知限期十五日曆天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三)經審查申請人符合規定者,通知其於六十日曆天內辦理容積移轉許 可審查流程,逾期未辦理者,駁回其申請,其已辦理之作業事項併 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