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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住宅如下: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興辦者(以
    下簡稱公辦社宅)。
二、民間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及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規定,向本
    府提出申請興辦者(以下簡稱民辦社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