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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淡水埔頂地區都市設計暫行審議原則 (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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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面對淡水河側之建築物立面應以「正立面」為設計原則,並建議採陽 台或外遮陽設施作為本區建築設計特色。